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德邦证券”)作为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松井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文件规定,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投资者的基本信息
根据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本次发行中,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为德邦星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星睿”),德邦星睿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子公司,参与性质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除此之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德邦星睿基本情况如下: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德邦星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74758842D
成立日期:2013年7月23日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80号,福山路500号2603室
法定代表人:左畅
股东构成: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
经营范围: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投资管理,财务咨询。
德邦星睿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所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系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二)关联关系
德邦星睿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德邦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德邦星睿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德邦证券存在关联关系;德邦星睿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战略投资者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德邦星睿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德邦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七、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八、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事宜;
九、发行人未向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十、如违反本函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与配售资格
(一)战略配售方案
1、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德邦证券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无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2、参与规模
根据《业务指引》相关要求,德邦星睿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10亿元。
德邦星睿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规模确定后予以调整确认。
3、配售条件
德邦星睿属于《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德邦星睿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不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4、限售期限
德邦星睿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发行人、德邦星睿所出具的承诺函等相关资料。经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无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且本次战略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德邦星睿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三、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相关配售协议,发行人、德邦星睿所出具的承诺函等相关资料。经核查,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德邦星睿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德邦星睿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德邦星睿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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