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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农业        公告编号:2020-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 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83号)核准,公司获准向上海鹏欣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88,888,88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599,999,998.4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432,500.3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92,567,498.0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0年4月28日出具了天健验字[2020]2-1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已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分别在上海农商银行延安西路支行、广发银行昆明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披露媒体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

  公司将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2020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三、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上海农商银行延安西路支行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侯海涛、蔡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06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送达乙方并经核对后方产生变更效力,在书面通知送达前之前原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持相应证件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乙方应予以配合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书面通知送达之后原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无权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在作出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瑞丽市鹏和农业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康瑞(缅甸)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上海农商银行延安西路支行

  丁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丁方已经向甲方、乙方、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丁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侯海涛、蔡明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6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乙方、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送达丙方并经核对后方产生变更效力,在书面通知送达前之前原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持相应证件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丙方应予以配合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书面通知送达之后原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无权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丁方应在作出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丙方,否则应承担由此给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玖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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