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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07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20)湘10民初字第21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京02执484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京0102民初35186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湘01执937号。关于上述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情况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

  2、案由:债务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与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所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提前到期。

  (2)判令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2,215,246.72元,利息1,698,876.82元,本息合计93,914,123.5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2月21日,其余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计算至贷款结清之日)。

  (3)请求判令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承兑汇票垫款本金39,000万元,利息1,095.8万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21日),本息合计40,095.8万元,及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垫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利息)。上述(2)、(3)项合计总金额为494,872,123.54元。

  (4)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2)、(3)项债权对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18)苏仙不动产权第0015055号抵押土地的拍卖、变卖价款以人民币8,347.74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2)、(3)项债权对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18)苏仙不动产权第0016354号抵押土地的拍卖、变卖价款以人民币3,343.54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判令被告曹永贵、许丽在人民币10亿元范围内对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4、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7月16日期间,原告与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10份《银行承兑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共签发28笔承兑汇票,汇票金额共计39,000万元人民币。被告金贵银业在汇票到期日未额支付的部分,构成原告垫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金贵银业归还垫款本息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承担。原告与被告金贵银业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9月25日和2019年9月27日签订三笔《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被告金贵银业向原告分别借款5,000万元、3,500万元和800万元,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三笔贷款共计92,215,246.72元。合同约定,被告金贵银业出现拖欠利息、抵押物被冻结、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债务人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等可能危及原告债权的情形,原告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立即偿还主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原告与被告金贵银业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位于苏仙区白露塘镇珠江桥村的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18)苏仙不动产权第0015055号)为金贵银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347.74万元整。原告与被告金贵银业于2018年12月10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位于苏仙区白露塘镇珠江桥村的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18)苏仙不动产权第0016354号)为金贵银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344.54万元整。2018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曹水贵、许丽分别签订《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曹永贵、许丽对上述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整。

  被告金贵银业在汇票到期日未足额支付票款,造成原告垫款共计39,000万元,截至2020年2月21日产生利息1,095.80万元。原告根据双方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十条之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金贵银业立即偿还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

  5、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20)湘10民初字第21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松旺铅锌矿业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22日及2020年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130、2020-01)。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0)京02执481号,执行通知如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2民初624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155)。

  4、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京0102民初35186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前向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46,571,900元和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的利息3,516,178.45元,以及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46,571,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15%计算)。

  (2)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前向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39,601.64元;

  (3)双方就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231)持有合计465,719张项下再无其他债权债务争议。

  案件受理费146,1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三)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华茂、曹永贵、许丽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和2020年3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155)、《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21)。

  5、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0)湘01执937号,执行通知如下: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的(2019)湘01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偿还356,512,063.73元并支付违约金3,837,120.64(违约金已计算至2019年9月17日,后以356,512,063.7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付清日止);

  (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有权对深圳市华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2.96%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有权对黄华茂持有的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1.34%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曹永贵、许丽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曹永贵、许丽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华茂、曹永贵、许丽应共同承担本案执行费103,435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847,985.92元。逾期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

  三、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事项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传票》(2020)湘10民初字第21号;

  2、《执行通知书》(2020)京02执484号;

  3、《民事调解书》(2019)京0102民初35186号;

  4、《执行通知书》(2020)湘01执937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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