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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70  证券简称:浙江富润 公告编号:临2020-027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0年5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5月21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选举赵林中先生(简历附后)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选举傅国柱、江有归(简历附后)为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组成情况和规范治理需要,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如下:

  1、战略委员会

  召集人:赵林中,成员:曾俭华、江有归

  2、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葛劲夫,成员:曾俭华、王  坚

  3、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李生校,成员:葛劲夫、赵林中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召集人:曾俭华,成员:李生校、付海鹏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四、审议通过《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傅国柱为公司总经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五、审议通过《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付海鹏、卢伯军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赵海、王坚、应叶华、张玉兰为公司副总经理。(上述人员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六、审议通过《聘任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王燕(简历附后)为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七、审议通过《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张玉兰(简历附后)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上述人员简历

  赵林中,男,1953年11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副研究馆员,第九届、十届、十一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现任公司董事长,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傅国柱,男,1963年2月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全国纺织系统劳动模范。历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职,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富润印染有限公司董事长。

  江有归,男,1975年9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数字营销委员会理事、第十届中国商务广告协会副会长、杭州大数据产业联盟理事、杭州市云计算与大数据副理事长、浙江大学大数据跨界服务科技联盟指导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付海鹏,男,1977年12月出生,大学文化,现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CEO。

  卢伯军,男,1971年1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工程师,中共党员。历任公司监事、证券事务代表、董事、董事会秘书、常务副总经理等职,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赵  海,男,1979年11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浙江富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富润印染公司副总经理。

  王  坚,男,1966年5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历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董事、财务部经理等职,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应叶华,女,1950年12月出生,工程师,中共党员。历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浙江富润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燕,女,1971年12月出生,大学文化,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公司监事、财务部经理等职,现任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张玉兰,女,1986年6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曾任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经理。2019年2月起就职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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