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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作为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事项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有关离职及考核不及格的激励对象不予行权/解除限售,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其他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58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59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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