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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89         证券简称:皖天然气         编号:2020-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兼顾现阶段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资金需求等情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使得利润分配政策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0年度-2022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同时可采用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其他形式进行利润分配。一定条件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比例和条件

  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出现上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的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该项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在公司符合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督机制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须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模式、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形成专项决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有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2个月内,董事会必须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必须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并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由独立董事发表审核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同时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6.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措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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