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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2020-56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2020年4月28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49,898,443股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

  (三)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经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745,086,228.44元,其中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44,951,596.18元,提取盈余公积金47,339,511.64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784,447,751.25元,减本期对2018年利润分配208,506,428.82元,2019年度公司实际可供分配利润2,273,553,406.97元,公司母公司实际可供分配利润为510,170,387.65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第35号公告《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利分配拟以2019年末总股本扣除库存股后3,425,208,704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0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205,512,522.24元(含税),上市公司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公司在2019年度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49,898,443股,支付金额150,178,960.02 元(不含交易费用),视同现金分红,合计本年度现金分红355,691,482.26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具体计算如下:

  (1)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425,208,704*0.06)÷3,475,107,147≈0.0591元/股

  (2)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591)÷(1+0)=前收盘价格-0.0591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股东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全部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直接派发;

  2.存放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恒集团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品牌公关部)

  联系电话:0771-2236890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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