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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仲裁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20-05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仲裁: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与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控股”)、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冶矿业”)、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刚泰黄金”)、台州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刚泰黄金”)、 徐建刚先生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约17,400.30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仲案字第2200号《裁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方:长城证券

  被申请人方:刚泰控股、大冶矿业、上海刚泰黄金、台州刚泰黄金、徐建刚先生

  (二)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仲裁请求

  2019年6月17日,长城证券以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为由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裁决刚泰控股向申请人兑付案涉债券本金人民币160,000,000 元(以下币种同);(2)裁决刚泰控股向申请人兑付案涉债券期内利息11,022,222.22元(以本金16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3月25日起计至2019年3月24日,共计12,800,000.00元,扣除已支付年度利息1,777,777.78元);(3)裁决刚泰控股向申请人支付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6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暂计至2019年6月17日为2,980,821.92元);(4)裁决大冶矿业对刚泰控股上述第1、2、3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对全部未兑付的本息余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裁决申请人有权以刚泰控股、上海刚泰黄金和台州刚泰黄金为前述债务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有权要求它们对全部未兑付的本息余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6)裁决徐建刚先生对刚泰控股上述第1、2、3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裁决五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仲裁委员会收取的其它开支、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必要的费用。(上述金额暂合计为174,003,044.14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3)。

  二、本次仲裁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仲案字第220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同意申请人长城证券撤回对第五被申请人徐建刚的仲裁申请;

  二、第一被申请人刚泰控股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长城证券兑付案涉债券本金共160,000,00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刚泰控股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长城证券兑付案涉债券期内利息人民币11,022,222.22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刚泰控股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长城证券支付自2019年3月25日期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6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

  五、第二被申请人大冶矿业对上述裁决主文中第二项至第四项第一被申请人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在上市第二至第四项裁决主文确定的债权范围内,确认申请人有权就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上海刚泰黄金和第四被申请人台州刚泰黄金提供的抵押物(编号为TPY-GT-201904-抵01的《抵押合同》附件所列占货品总值1.6/3.6*41.86%的抵押物)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不足部分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继续清偿;

  七、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和第四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104,401.8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八、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036,490元由四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九、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诉讼: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悦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悦玺”)、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置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金60,0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其他相关费用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74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南京银行上海分行

  被告方:上海悦玺、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徐飞 君女士、刚泰置业

  (二)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诉讼请求

  2019年7月31日,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金融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上海悦玺立即归还贷款本金6,000万元及到期利息978,441.56元,并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欠息复利(自2019年7月2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7月29日的逾期利息、欠息复利共计:402,305.27元);(2)上海悦玺承担南京银行上海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00元;(3)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置业在最高额6,000万元范围内就上述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7)。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74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悦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上海分行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0元及到期利息人民币978,441.56元;

  二、被告上海悦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南京银行上海分行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欠息复利(自2019年7月2日期暂算至2019年7月29日的逾期利息、欠息复利共计人民币402,305.27元);

  三、被告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在最高额人民币60,000,000元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南京银行上海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悦玺追偿;

  四、确认原告对被告刚泰置业享有截至2020年1月14日的破产债权人民币64,163,149.48元(其中本金人民币6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978,441.56元、逾期利息人民币2,830,504.92元、诉讼费人民币349,20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目前案件尚未执行,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具体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报备文件

  (2019)沪仲案字第2200号《裁决书》

  (2019)沪74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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