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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成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二级子公司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奥制药”)拟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合计申请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壹年。在上述额度范围内,使用维奥制药的不动产权(川【2016】彭州市不动产权第0002687号)做抵押。截至2020年3月31日上述不动产权账面净值8,792.48 万元。

  我们认为: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向成都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事项。

  二、关于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资金运转情况,现提请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申请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壹年,在上述额度范围内,使用公司拉萨生产厂房(藏【2020】拉萨市不动产权第0000360号)及公司成都办公楼(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33069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33064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33059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33056号)做抵押。

  我们认为: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事项。

  三、关于向中国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二级子公司维奥制药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申请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为壹年。

  我们认为:本次向中国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向中国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事项。

  四、关于向子公司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二级子公司维奥制药拟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壹年;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壹年。为保障维奥制药的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求,公司拟为上述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壹年。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向二级子公司维奥制药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签字:宋瑞霖    郑  斌    温  泉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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