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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天诺财富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0-08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天诺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诺财富”)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世界”)、徐茂栋3人的股权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徐州慕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近日与天诺财富签订了《补充协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前期披露情况

  1、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18日及2017年8月22日与天诺财富签署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融资金额均为1.5亿元人民币(合计为3亿元人民币),年化利息率9.511%。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16日披露的《关于申请委托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9)。

  2、由于按照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期限已经届满,但上市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天诺财富支付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被申请人星河公司、徐茂栋也本应按约承担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天诺财富向上海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9)沪仲案字第1833号案件<仲裁申请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0)。

  3、上海仲裁委于2019年7月31日、2019年8月26日两次在仲裁委所在地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作出(2019)沪仲案字第1833号《裁决书》,要求公司支付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197,010,289元,并赔偿回购价款资金占用损失。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9)沪仲案字第1833号案件<裁决书>公告》(公告编号:2019-157)。

  4、天诺财富以相关当事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2月6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苏03执1351号《执行裁定书》。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9)苏03执1351号<执行裁定书>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5、2020年5月9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徐州慕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天诺财富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各方约定公司应按约定的进度及期限向天诺财富偿还共计190,694,000元,同时徐州慕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齐齐哈尔欣豪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股权应于约定时间内质押于天诺财富。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9日披露的《关于与天诺财富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

  6、2020年5月29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徐州慕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天诺财富签署《补充协议》,各方明确不再办理上述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已按《补充协议》约定还款32,417,980元。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申请执行人):天诺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乙方(被执行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徐州慕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现各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原协议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甲方同意,《执行和解协议书》第二条第一期关于“乙方应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64,835,960元”的约定,变更为:乙方应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款项人民币32,417,980元(其中本金30,583,000元,利息1,834,980元);剩余款项人民币32,417,980元,乙方应于2020年8月30日前付清。

  第二条 (2019)苏03执1351号案件项下,甲方已通过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乙方如下财产:

  1.乙方持有的徐州咏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783万元);

  2.乙方持有的徐州慕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1,800万元);

  3.乙方持有的徐州咏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3,800万元);

  4.乙方持有的徐州长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48.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485万元)。

  各方同意,在乙方向甲方履行完毕全部应付未付款项前,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仍保持甲方对该等财产的司法查封状态,不申请解除查封。

  第三条 丙方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股权质押协议》办理标的股权的质押登记手续,故各方不再办理标的股权的质押登记手续,甲方不因前述事项对乙方、丙方追究任何违约责任。

  第四条 因标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不再办理,在乙方向甲方履行完毕全部应付未付款项前,除获得甲方书面确认外,丙方承诺不将其持有的齐齐哈尔欣豪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股权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售、设置其他担保权利、让与担保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处置。

  第五条 各方承诺拥有完全的权利和权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且已就本协议和本协议所述之所有事项采取了一切必要行为而得到合法有效的内部决策和授权。

  第六条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项下相关词语的定义及释义具有同等含义。

  第七条 本补充协议是对原协议的有效补充,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内容与原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涉事宜,以原协议约定为准。

  第八条 本补充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柒份,各方各执贰份,提交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与之前《执行和解协议书》相比,根据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公司无需再办理相关股权质押手续,且该协议延缓了公司对部分金额的还款期限,未有新义务产生,因此对公司的影响较之前无变化。

  本案涉及的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已在公司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度报告中计入其他流动负债。根据协议的结果测算,对2020年度损益影响约为2,945.54万元(该数据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上述影响系冲回本案以前年度计提的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所致。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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