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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及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20-024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         公司债券简称:14安源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7月20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44),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煤销售公司”)诉江西创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丰公司”)、江西朝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和新能源公司”)、江西宣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禾能源公司”)、涂勇斌、赵哲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

  江煤销售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公司接到江煤销售公司通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民事裁定书。现将本案诉讼事项进展及结果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年3月28日,江煤销售公司因与创丰公司、朝和新能源公司、宣禾能源公司、涂勇斌、赵哲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市中院)提起诉讼。南昌市中院受理了本案。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2013年9月26日,江煤销售公司与创丰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江煤销售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创丰公司未如约及时支付货款。2014年5月9日,双方进行了对账,截止2014年4月30日,创丰公司应付江煤销售公司货款45700823.32元。朝和新能源公司和宣禾能源公司先后为创丰公司上述付款提供担保。

  2014年5月30日,江煤销售公司与创丰公司、担保人涂勇斌、担保人赵哲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了支付所欠江煤销售公司45700823.32元的时间及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等。截止起诉日创丰公司应付江煤销售公司货款44015823.32元。2017年3月28日,江煤销售公司将创丰公司、朝和新能源公司、宣禾能源公司、涂勇斌、赵哲诉至南昌市中院。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创丰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4015823.32元(大写:肆仟肆佰零壹万伍仟捌佰贰拾叁圆叁角贰分),并承担违约金至所有欠款付清时止(截止2017年2月28日违约金为人民币35540133.87元,大写:叁仟伍佰伍拾肆万零壹佰叁拾叁圆捌角柒分);

  2、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依法判令被告四、被告五承担本案律师费用人民币壹拾万圆正。

  4、本案一切诉讼费由全部由上列被告承担。

  三、一审情况

  2018年8月16日,南昌市中院作出(2017)赣0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

  驳回原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9579.7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44579.78元,由原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四、二审情况

  本案二审于2019年4月30日在江省高院开庭审理。2019年7月3日,江西省高院作出(2019)赣民终107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864.74元由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江煤销售公司不服本案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五、再审情况

  2020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476号民事裁定:

  驳回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已结案。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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