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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0-05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的通知,智航新能源收到了相关诉讼文件,现将其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智航新能源诉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智航新能源因与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年5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2)。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诉智航新能源及相关共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因与智航新能源及相关共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

  (三)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诉智航新能源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智航新能源买卖合同纠纷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与智航新能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调解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20日、2018年9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调解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7)。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智航新能源诉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进展情况

  智航新能源于近日收到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12民初69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672,675.64元及利息;

  2、反诉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赔偿款1,397,012元;

  3、上述判决第1、2项经抵消,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169,275,663.64元及利息;

  4、驳回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反诉原告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讼费891,476.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诉智航新能源及相关共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展情况

  智航新能源于近日收到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1202民初743号】,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5870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并承担律师代理费;

  2、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周某章、栾某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以后可以对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3、对于上述第1项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有权就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自2017年2月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由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诉智航新能源买卖合同纠纷案进展情况

  智航新能源于近日收到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苏12执94号】,具体内容如下:

  智航新能源与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于3日作出的(2018)苏12民初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责令智航新能源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同时应缴纳执行费。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根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12民初69号】,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如若按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智航新能源的营运资金将得到补充,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将产生有利影响;

  2、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1202民初743号】为一审判决,智航新能源将在上诉期限内决定是否提起上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3、根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苏12执94号】,如果智航新能源未能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其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12民初69号

  1、《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1202民初743号

  2、《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苏12执94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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