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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及诉讼事项终审裁定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20-09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一文化”)于2019年5月22日、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19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4)、《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2018年7月7日,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工经”)与朱康军签署2.10亿元《借款协议》。2018年7月8日,华贸工经与朱康军、金一文化签署《保证合同》。因朱康军未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华贸工经要求朱康军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罚息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并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就上述诉讼作出(2019)京03民初21号《民事裁定书》。北京三中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北京三中院裁定驳回原告华贸工经的起诉。华贸工经不服北京三中院作出的(2019)京03民初21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依法撤销北京三中院作出的(2019)京03民初21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指令北京三中院进行实体审理。

  二、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高院送达的(2020)京民终347号《民事裁定书》,北京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案涉资金来源及流向不清,本案争议涉嫌经济犯罪,应依法移送有关刑事侦查部门。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华贸工经公司的起诉,且已经将本案材料移送相关部门,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北京高院驳回了华贸工经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公司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民终347号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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