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8 证券简称:海南橡胶 公告编号:2020-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66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全文内容公告如下: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你公司从经营业务、会计处理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主营业务情况
1.关于橡胶初加工业务。年报披露,公司是一家集天然橡胶研发、种植、加工、橡胶木加工与销售、贸易、金融、仓储物流、电子商务及现代农业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企业集团,以销售天然橡胶的初加工产品为主要收入来源。2019年天然橡胶价格略有上升,销售收入同比增长4.6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42.47%。2019年,公司自产橡胶产品生产量比上年增加0.45%,但是销售量比上年减少 12.78%,库存量比上年减少81.19%。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收入成本确认政策、销售单价和采购单价及变动趋势、期间费用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分产品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2019年公司产品单价和销售量与收入的匹配性;(2)结合报告期天然橡胶价格上升情况,说明公司橡胶产品销售量、库存量均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2、政府补助和保险赔偿款。年报披露,公司2019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51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747万元。同时,2019年公司实现橡胶收入保险赔款41,227万元,综合保险收入5,495万元。2019年政府补助期末余额63,933万元。请补充披露:(1)报告期保险赔款收入及政府补助的具体情况、确认依据及会计处理方式,对各报告期经常性损益和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结合报告期内扣非净利润、计入当期损益的保险赔款收入和政府补助占当期净利润比重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净利润对保险赔款收入或政府补助是否有较大的依赖性;(3)结合相关产业政策的持续性,补充披露保险赔款收入和政府补助未来的可持续性及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3.关于收购资产经营情况。年报披露,公司支付现金6,554.24万美元购买R1公司合计5,010,888股股份。交易完成后,R1公司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合计持有R1公司88.86%股权。R1公司主营业务为橡胶批发经营(含橡胶代理)。根据《利润补偿协议》,双方约定R1在2019年、2020年和2021年的累计承诺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1,313万美元,否则海垦控股集团应当对本集团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本报告期内R1经审计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24,689.09美元。请补充披露:(1)RI报告期实现业绩低于三年业绩承诺平均值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R1报告期经营业绩、橡胶行业发展情况、在手订单情况等,说明2019年、2020年和2021年累计业绩承诺可实现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二、关于财务会计处理
4.关于其他应收账款。年报披露,其他应收账款期末余额2.51亿元,其中,期末余额前五名欠款方汇总金额2.3亿元,且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占前五名欠款方汇总金额的比例为74.78%。请补充披露:(1)列示其他应收账款最近两年的前五大欠款方、金额、账龄情况及其交易背景,并说明欠款方与公司和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5.关于青苗补偿款支付情况。年报披露, 2018年4月10日,根据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收回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划拨土地作为五指山至保亭至海棠湾高速公路(保亭段)项目用地的函》(保府函[2018]147号),因五指山至保亭至海棠湾高速公路(保亭段)的项目建设需要,约定收回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划拨土地1,263.32亩,本集团收取土地附着青苗补偿及失岗胶工安置补偿共81,707,397.65元,截至本报告期末,上述清理已完成,扣除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费后,本期确认营业外收入11,215,574.10元。同时,其他流动负债中青苗补偿及职工安置补偿期末余额为142,947,338.91元,原因是上述清理尚未完成。请补充披露:(1)截止目前,上述国有划拨土地相关青苗补偿及安置补偿是否已经补偿到位,清理是否全部完成;(2)结合上述补偿情况,说明其他流动负债中青苗补偿及职工安置补偿期末仍有余额的原因,公司营业外收入确认依据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20年6月5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6月12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公司将根据《问询函》的要求,会同年审会计师积极组织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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