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前赎回“中宠转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提前赎回,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有关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中宠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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