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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ST康盛          公告编号:2020-0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度,因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安徽康盛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康盛”)、合肥康盛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康盛”)拟分别向关联法人中植汽车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安徽”)、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卡诺”)出租生产厂房、宿舍并签订相关房屋租赁和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

  中植安徽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润成”)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待合肥卡诺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完成后,同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房屋租赁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王亚骏先生、刘惟女士、冉耕先生和周景春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关联交易概述

  单位:元

  除上述房屋租金外,水、电、气费的结算依据相关收费单位的缴费通知,由承租方承担。使用面积和使用金额以最终签署的合同为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中植汽车安徽有限公司

  (1)公司住所: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

  (2)法定代表人:余启鹏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02093346317A

  (6)经营范围:电动汽车、场(厂)内专用电动车、航空设备、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浙江润成控股子公司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持有中植安徽100%股权。

  (8)基本财务数据(非合并):截至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3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 80,744.32万元和106,363.8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9)浙江润成为中植安徽的控股股东,安徽康盛与中植安徽签订房屋租赁相关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2、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

  (1)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源路179号

  (2)法定代表人:余志来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01948940

  (6)经营范围:汽车空调器及零配件研发、生产、销售、技术转让及服务、安装与维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持有合肥卡诺100%股权,浙江润成持有

  (8)基本财务数据(非合并):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6,531.09万元,净资产3,730.53万元;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105.92万元,净利润-2,272.26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0年3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6,323.81万元,净资产3,678.61万元;2020年1-3月,主营业务收入0.00万元,净利润-51.9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9)待合肥卡诺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完成后,浙江润成为合肥卡诺的控股股东,合肥康盛与合肥卡诺签订房屋租赁相关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就上述房屋租赁事项签署相关具体协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上述关联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

  截至2020年5月31日,公司下属子公司与浙江润成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余额为14.08亿元,其中: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向公司下属子公司拆借款12.02亿元(含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向公司垫付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款7.38亿元)。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房屋租赁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安徽康盛管业有限公司、合肥康盛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的租赁符合对方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审议本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七、备查文件

  1、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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