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0-131
债券代码:112612 债券简称:17正邦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6月8日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溪湖一路569号,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8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1日(星期一)。
7、会议主持人: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独立董事黄新建先生主持会议。
8、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2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02,008,33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8.0172%。其中2名参会关联股东需要对部分议案履行回避表决程序,其他20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进行表决投票,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7,536,298股,占公司总股份7.8911%。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83,337,37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7.271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6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670,95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7459%;参加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19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7,899,87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1145%。
董事长程凡贵先生、董事林印孙先生、总经理林峰先生因故不能参加本次会议,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胡海若先生和雷萌先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注:本公告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4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2018年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505,3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4%;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68,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2%;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1%;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7%。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1,817,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1%;反对17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09,0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161%;反对17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62%;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7%。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为下属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7,567,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06%;反对4,427,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83%;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59,1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0834%;反对4,427,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689%;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胡海若先生和雷萌先生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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