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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0-039

  

  公司监事何黎媛向本公司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披露了《关于监事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截至2020年2月21日,公司监事何黎媛女士持有公司股份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8%,在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计划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62,5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020 年 6 月8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何黎媛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告知函》,何黎媛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累计减持 16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其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其减持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备注:以上持股比例计算差异由四舍五入导致。

  2、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备注:以上持股比例计算差异由四舍五入导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股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情况。

  2、在减持股份期间,何黎媛女士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3、何黎媛女士减持的股份数量符合其减持计划,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何黎媛女士本次减持未违反其相关减持承诺。

  4、何黎媛女士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减持股份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1、《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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