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6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0年6月4日以邮件及书面送达等方式向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于2020年6月8日下午2: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参与表决的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宪章先生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王宪章先生、莫绮颜女士、成再育先生和李笛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上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议案具体表决情况:
(1)选举王宪章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2)选举莫绮颜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3)选举成再育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4)选举李笛鸣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将以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拟提名傅孝思先生、姜伟民先生和余鹏翼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以上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议案具体表决情况:
(1)选举傅孝思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2)选举姜伟民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3)选举余鹏翼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的选举将以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鉴于现任独立董事章明秋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已满六年,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章明秋先生在第五届董事会选举完成后离任。公司董事会对章明秋先生为公司多年所做的贡献表示感谢!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星期一)14:30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地点为公司二楼会议室(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容桂)科苑一路6号),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6月22日(星期一),会议将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三、备查文件
1、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9日
附件: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王宪章先生,1942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保险协会人才评选委员会特约专家,历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及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盈科保险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控股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鹰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王宪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王宪章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莫绮颜女士,1967年2月出生,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高中学历。现任公司董事、总裁,兼任深圳东松电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莫绮颜女士持有公司15,500股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莫绮颜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成再育先生,1963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裁,主管集团组织及运营,历任佛山市万鑫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居里居外家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省战略发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东省德生创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总经理。
成再育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成再育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笛鸣先生,1961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工程师。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任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李笛鸣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李笛鸣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傅孝思先生,1959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机械制造与会计专业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湖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历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高级合伙人)、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三环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志高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傅孝思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傅孝思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姜伟民先生,1961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兼任粮华环保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同德尚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广州共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广州市羊城科技有限公司集团总裁、广东安邦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新供销商贸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援应急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
姜伟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姜伟民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余鹏翼先生,1971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会计学院院长,历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审计处处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博士后、佛山大学经管学院教师等。
余鹏翼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余鹏翼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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