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20-4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6月8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桂01民初1418号),公司起诉杨某某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案件获得法院立案受理。截至目前,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事项合计金额140,284.59万元,超过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诉讼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杨某某
被告2:张某
被告3:樊某某
(二)受理日期:2020年6月8日
(三)受理机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涉案金额:7,173.02万元
(五)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6月11日,公司与杨某某(以下称被告一)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与被告一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双方于2018年6月20日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交易协议编号:0033-18062001),公司按照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向被告一融出交易资金6,000.00万元,并办理了相关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樊某某(以下称被告三)为被告一配偶,被告三针对被告一与公司开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向公司出具《同意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声明书》,声明同意被告一向公司申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对该笔质押融资承担连带还款保证责任。截至2019年5月20日,被告一未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履行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构成违约。2019年8月27日,张某(以下称被告二)针对被告一与公司开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向公司出具《保函》,承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之后被告二也未能履行保证责任,构成违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以上事实及理由,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暂合计7,173.02万元(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公司对被告一质押给公司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三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保险费。2020年6月8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桂01民初1418号),法院决定立案受理本案。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其他诉讼情况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对相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质押股权、其他冻结资产等预估可回收金额后,对上述涉及诉讼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累计计提减值损失4,114.92万元。公司将继续采取推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司法措施,适时处置,积极向担保人追偿,债务和解等多种方式,提高债权受偿保障程度。鉴于案件尚未审结等原因,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以后期间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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