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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55         证券简称:大千生态        公告编号:2020-0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70号)核准,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620,000股,发行价格为13.4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4,465,2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273,205.66元(不包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9,191,994.34元。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5月28日出具了《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0)00042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与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于2020年6月8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为299,191,994.34元,与上表中存储金额合计的差额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专户仅用于甲方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严强、张红云可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5、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经甲方事先认可后,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若募集资金专户注销,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将原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资金支付至其他募集资金专户。

  8、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相关承诺与保证,或未能履行相关协议约定义务,导致其他方受损失的,除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守约方的有关损失。

  9、因本协议引起的所有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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