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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2020-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同意对《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9年激励计划》”)项下预留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由2,105,553份调整至2,947,774份,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Edward Hu(胡正国)已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2019年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核,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29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2019年激励计划》项下的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9月13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9月20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9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向关连人士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19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考虑及批准采纳激励对象名单》。

  5、2020年6月10日,根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9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同意对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项下预留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由2,105,553份调整至2,947,774份。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调整的情况说明

  1、鉴于公司已于2020年6月4日实施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权益分派实施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3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37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因此需对预留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2、调整方法: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数量。

  调整后预留权益数量为:

  Q1=Q0×(1+n)= 2,105,553×(1+0.4)= 2,947,774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由2,105,553份调整为2,947,774份。

  3、根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9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授权,公司本次对授予数量的调整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2019年激励计划》项下预留权益数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2019年激励计划》项下预留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2019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预留权益的数量做出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预留权益的数量由2,105,553份调整为2,947,774份。

  五、监事会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本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2019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对预留权益的数量做出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预留权益的数量由2,105,553份调整至2,947,774份。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调整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2019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成,对预留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2019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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