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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和处罚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华塑          公告编号:2020-049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鉴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共计收到深交所出具的通报批评处分决定书1份,监管函2份,关注函13份。具体如下:

  (一)通报批评处分决定书

  1、主要内容

  2018年11月21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7年11月7日,华塑控股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解除质押以及再质押的公告》显示,控股股东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麦田”)持有华塑控股198,200,000股,占华塑控股总股本24.13%;西藏麦田分别于2017年9月28日、2017年10月30日将质押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持143,000,000股、55,200,000股解除质押;分别于2017年9月29日、2017年11月1日质押143,000,000股、55,200,000股予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前述四笔股权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期间跨越了三季报披露时间,华塑控股未能及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查询平台核查相关情况,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华塑控股分别于2017年9月30日和2018年1月6日披露《关于为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提供担保的公告》显示,华塑控股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渠乐”)的商业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和50,000万元,担保期限均为一年。根据华塑控股于2018年7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部〔2018〕第138号〈关注函〉的回复函》,华塑控股分别于2017年9月28日、2017年10月1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提供担保的议案》;然而,上海渠乐于2017年9月29日,在华塑控股召开股东大会前即向江苏佳磊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具了商业承兑汇票(3张共5,000万元),用于日后向其采购电解铜,并由华塑控股确认担保后正式生效。

  华塑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6条、第9.11条、第11.11.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通报批评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认真吸取该事件的教训,并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公司重大交易的信息披露行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二)监管函

  1、《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57号)

  (1)主要内容

  2018年6月13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57号),主要内容如下:

  “你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披露《关于转让深圳前海金融票据报价交易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称,你公司与自然人单学军签订协议,以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你公司持有的深圳前海金融票据报价交易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票交公司”)20%股权,预计该交易可给公司带来2,000万元的投资收益,占你公司2016年报告期末净利润绝对值(-7,131.68万元)的28.02%,相关协议落款日期为11月17日,但是,你公司迟至12月1日才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披露《诉讼事项进展公告》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案号:2016渝0103执保1568号之一)冻结公司持有的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股权,保全限额1000万元。后经公司另行提供担保,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解除了冻结。……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再次做出执行裁定(案号:2016渝0103执保1568号之三)冻结公司持有的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股权,保全限额160万元。你公司在上述股权冻结及解除冻结时点,均未能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条,第7.3条,第9.2条和第11.11.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监管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要认真吸取该事件的教训,并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2、《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26号)

  (1)主要内容

  2020年5月26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26号),主要内容如下:

  “2020年5月2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显示,你公司拟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拟发行对象为包括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资管”)在内的不超过35名法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者,该事项可能导致你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对此,我部于5月21日向你公司发出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76号),要求你公司说明截止发函日公司与湖北资管等投资者的沟通和协议签署情况,以及拟发行对象和公司已履行和仍需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等。

  根据你公司于5月24日披露的《关于对公司部〔2020〕第76号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内容,湖北资管对前述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与你公司《提示性公告》所述内容存在不一致,你公司对《提示性公告》的披露内容和披露过程存在不审慎的情形,你公司也未就相关事项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充分进行风险提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和第2.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监管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要认真吸取该事件的教训,并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三)关注函

  除上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出具的通报批评处分决定书、监管函、关注函以外,公司最近五年未收到其他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出具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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