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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73名激励对象已满足《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杨向宏     梁仕念      李洪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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