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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6月17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6月17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7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A栋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曾挺毅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1人,代表股份124,297,2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568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122,659,1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1661%;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1,638,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029%。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2,135,6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2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97,5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1,638,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02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关于控股子公司增加申请二二年度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122,659,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21%;反对1,63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1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97,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974%;反对1,63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7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二二年度控股子公司增加以自有资产抵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122,659,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21%;反对1,63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1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97,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974%;反对1,63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7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二二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增加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122,659,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21%;反对1,63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1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97,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974%;反对1,63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7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邓再强、吴润之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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