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7 证券简称:华森制药 公告编号:2020-048
债券代码:128069 债券简称:华森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华森转债”将于2020年6月24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华森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5.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0年6月23日;
3.除息日:2020年6月24日;
4.付息日:2020年6月24日;
5.“华森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5%、第二年0.7%、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3.0%;
6.“华森转债”本次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0年6月23日,凡在2020年6月2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0年6月23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0年6月24日;
8.下一付息期间利率:0.7%。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公开发行了3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华森转债,债券代码:128069),根据《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规定,在“华森转债”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华森转债”2019年6月24日至2020年6月23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华森转债”的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华森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8069;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30,000.00万元(300万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30,000.00万元(300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19年7月11日;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19年6月24日至2025年6月24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19年12月30日至2025年6月24日;
(八)债券利率:第一年为0.5%、第二年0.7%、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3.0%;
(九)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年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1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长游洪涛作为出质人,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十三)“华森转债”信用评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级,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华森制药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华森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9年6月24日至2020年6月23日,票面利率为0.5%,每10张“华森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0元(含税)。对于持有“华森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4.00元;对于持有“华森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5.00元;对于持有“华森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5.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一)债权登记日:2020年6月23日(星期二);
(二)除息日:2020年6月24日(星期三);
(三)付息日:2020年6月24日(星期三)。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6月23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华森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华森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89号;
咨 询 人:葛 磊;
咨询电话:023-67038855;
传 真:023-67622903。
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7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