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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0-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9日披露了《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终止了持续督导协议,并由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承接原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保荐机构的变更,公司及保荐机构瑞信方正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083号文核准,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2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1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8,093.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0,820.07万元。上述资金于2018年9月17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8] 第 ZF10649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和子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瑞信方正、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0年6月18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保荐机构瑞信方正、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海仕凯驱动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与保荐机构瑞信方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瑞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7102061012010002698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8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生命健康产业园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可以根据资金使用、闲置情况办理定期存款。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亮、赵留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瑞信方正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海仕凯驱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8577512872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8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年产25万套智慧办公驱动系统新建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可以根据资金使用、闲置情况办理定期存款。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乙双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亮、赵留军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乙双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及丙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或者丁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乙双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瑞信方正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海仕凯驱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52520104860358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8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年产15万套智能家居控制系统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可以根据资金使用、闲置情况办理定期存款。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乙双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亮、赵留军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乙双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及丙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或者丁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乙双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保荐机构瑞信方正、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和子公司与瑞信方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

  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和子公司与瑞信方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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