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09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贵银业”)于近日收到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湘10执482号、《执行通知书》(2020)湘10执484号、《执行通知书》(2020)湘10执485号及《执行通知书》(2020)湘10执486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陕01民初2067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闽01民初2668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豫01执254号。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1月18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55)和《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湘10执482号。郴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的郴仲字[2019]19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通知如下:
(1)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699,731.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699,731.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3)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仲裁费179,804元,案件执行费98,280元。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1月18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55)和《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湘10执484号。郴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的郴仲字[2019]19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通知如下:
(1)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73,518.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73,518.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3)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仲裁费259,360元,本案执行费117,733元。
(三)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2020年5月15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湘10执485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的[2020]沪贸仲裁字第026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如下:
(1)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向申请执行人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预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
(2)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向申请执行人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成本损失人民币7,547,222.22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损失以人民币1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直至上述第一项所涉金额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3)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向申请执行人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衍生工具损失人民币7,539,600元;
(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向申请执行人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5)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负担仲裁费人民币881,975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86,968元。
(四)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2020年5月15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及《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湘10执486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的[2020]沪贸仲裁字第02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如下:
(1)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向申请执行人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预付款人民币18,680,458.26元;
(2)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向申请执行人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成本损失人民币2,348,891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损失以人民币15,492,033.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直至上述第一项所涉金额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3)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向申请执行人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负担仲裁费人民币218,043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9,214元。
(五)案件五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深圳中银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第三人:陕西煤业化工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青浦分公司
2、案由: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0月22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和《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30)。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陕01民初2067号,判决如下:
(1)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迟延支付货款期问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1.001842106亿元为基数,以日息万分之4.8为标准,自2019年1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7日;
(2)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2月13日签订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自2019年10月21日解除;
(3)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036487585亿元货款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2.0036487585亿元为基数,以日息万分之4.8为标准,自2020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4)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预期利益损失692.872387万元:
(5)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0万元;
(6)被告曹永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7)驳回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六)案件六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
2、案由: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19-157)。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闽01民初2668号,判决如下:
(1)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997,523.5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止2020年1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6,184,011.77元,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信托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万元;
(3)曹永贵对本判决第(1)、(2)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曹永贵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823元,由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15元,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曹永贵共同负担503,208元;保全费5,000元,由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曹永贵共同负担。
(七)案件七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永贵、许丽
2、案由:保理融资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45)及《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豫01执254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如下:
(1)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支付应收账款6,521.335893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依照判决书内容计算);
(2)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支付应收账款反转让价款5,016.456168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依照判决书内容计算);
(3)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第一项义务后,免除判决书确定的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二项义务;
(4)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第二项义务后,免除判决书确定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确定第一项义务;
(5)曹永贵、许丽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还款义务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6)逾期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负担案件受理费367,416元,保全费5,000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事项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执行通知书》(2020湘10执482号;
2、《执行通知书》(2020湘10执484号;
3、《执行通知书》(2020)湘10执485号;
4、《执行通知书》(2020)湘10执486号;
5、《民事判决书》(2019)陕01民初2067号;
6、《民事判决书》(2019)闽01民初2668号;
7、《执行通知书》(2020)豫01执254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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