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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以全资子公司股权质押进行贷款的独立意见

  本次贷款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以支付现金形式购买苏州捷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捷力”)100%股权事项的进展情况及资金状况,公司将持有的苏州捷力100%股权质押给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汇支行(以下简称“上海农商银行南汇支行”)申请不超过87,600万元的并购贷款,并由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恩捷”)为此次并购贷款提供87,6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上述事项有利于解决公司的流动资金需求,且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融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次贷款而对债权人形成依赖。我们同意以苏州捷力100%股权质押给上海农商银行南汇支行进行贷款的事项。

  二、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恩捷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可促进上海恩捷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实现公司总体经营战略布局,总体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资金占用费按央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定价公允。该事项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卢建凯         唐长江         郑海英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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