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4 证券简称:巨星科技 公告编号: 2020-045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科技”或“发行人”)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中信建投证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2018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23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实施细则》。
一、投资者重点关注问题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1、本次可转债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0年6月24日(T日),申购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原股东在2020年6月24日(T日)参与优先配售时需在其优先配售额度之内根据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足额缴付资金。原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在2020年6月24日(T日)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将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3、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1日日终为准。
4、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6月30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本次可转债发行包销的基数为97,260.00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29,178.00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将与发行人协商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6、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7、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申购。
8、网上投资者须充分了解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和配售原则,充分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与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网上投资者一旦参与本次申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申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分为两个部分
1、向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23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其中:
(1)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2444”,配售简称为“巨星配债”;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至全部配完。
(2)原股东持有的“巨星科技”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结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以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
2、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申购代码为“072444”,申购简称为“巨星发债”。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1万张(100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重要提示
1、巨星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巨星转债”或“可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656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简称为“巨星转债”,债券代码为“128115”。
2、本次发行97,260.00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共计972.60万张,按面值发行。
3、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23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4、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巨星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23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巨星科技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0.9137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并按100.00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本次发行向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采用网上配售,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2444”,配售简称为“巨星配债”。
5、发行人现有A股股本1,075,247,700股,剔除公司回购专户库存股10,799,651股后,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A股股本为1,064,448,049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为9,725,861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986%。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6、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申购简称为“巨星发债”,申购代码为“072444”。每个账户最小申购数量为10张(1,00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1万张(100.00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7、本次发行的巨星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巨星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来源为公司回购的股票或新增发的股票。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不少于(含)人民币1亿元,不超过(含)人民币2亿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7.5元/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回购股份的用途将全部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截止2019年11月20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期限已届满。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0日,公司已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股份10,799,6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44%。
8、本次发行并非上市,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9、投资者务请注意公告中有关巨星转债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发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票面利率、申购数量、认购资金缴纳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具体规定。
10、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巨星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本公告仅对发行巨星转债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进行说明,不构成本次发行巨星转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巨星转债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已于2020年6月22日(T-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12、投资者须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环境变化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自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发行日至上市交易日之间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和利率波动导致可转债价格波动的投资风险。
13、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发行人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含义: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经可转债换股产生的A股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为人民币97,260.00万元,发行数量为972.60万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4、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6年6月23日。
(2)债券利率: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3)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4)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2.2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6)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7月2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1月4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6年6月23日)止。
(7)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级别评级为AA,发行主体信用级别评级为AA。
(8)资信评估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9)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5、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2020年6月24日(T日)。
6、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23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7、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巨星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巨星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23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巨星科技”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0.9137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再按100元/张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认购单位。
发行人现有A股股本1,075,247,700股,剔除公司回购专户库存股10,799,651股后,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A股股本为1,064,448,049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为9,725,861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986%。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2)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申购代码为“072444”,申购简称为“巨星发债”。每个账户最小申购数量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1万张(100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和持有可转债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发行地点
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9、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巨星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巨星转债将于上市首日开始交易。
10、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组建承销团承销,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97,26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本次可转债发行包销的基数为97,260.00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29,178.00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将与发行人协商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11、上市安排
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1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3、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4、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5、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6、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的103%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7、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8、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23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
(一)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巨星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23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巨星科技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0.9137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每100.00元/张转换成可转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发行人现有A股股本1,075,247,700股,剔除公司回购专户库存股10,799,651股后,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A股股本为1,064,448,049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为9,725,861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986%。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二)有关优先配售的重要日期
1、股权登记日(T-1日):2020年6月23日。
2、优先配售时间(T日):2020年6月24日,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15-11:30,13:00-15:00进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3、优先配售缴款日(T日):2020年6月24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
(三)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1、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式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2444”,配售简称为“巨星配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张(100.00元),超出1张必须是1张的整数倍。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申购量获配巨星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原股东持有的“巨星科技”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2、原股东的优先认购程序
(1)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2)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3)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4)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5)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余额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6)原股东因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将股份划转至质押专户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网上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可联系主承销商通过网下行使优先认购权。
三、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一)发行对象
在深交所开立证券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发行数量
本次巨星转债的发行总额为97,260.00万元。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具体数量请参见“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之“7、发行方式”。
(三)发行价格
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00.00元/张。
(四)申购时间
2020年6月24日(T日),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15-11:30,13:00-15:00进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五)申购办法
1、申购代码为“072444”,申购简称为“巨星发债”。
2、申购价格为100.00元/张。
3、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0张(1,00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1万张(100.00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并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4、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1日日终为准。
5、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
6、投资者在T日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六)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深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2020年6月24日(T日)(含该日)前办妥深交所的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2、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申购日当日,网上投资者不需要缴纳资金。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必须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到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柜台经办人员查验申购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各项内容无误后即可接受申购委托。
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七)配售规则
2020年6月24日(T日)网上发行数量确定后,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可转债。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巨星转债;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后,余额部分按照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与发行公告确定的方式处理;
3、当网上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摇号中签结果确定配售数量。
中签率=(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八)配号与抽签
若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20年6月24日(T日)深交所对有效申购进行配号,每10张(1,000.00元)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营业网点。
2、公布中签率
巨星科技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0年6月29日(T+1日)公告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
3、摇号与抽签
2020年6月29日(T+1日)在公证部门公证下,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同组织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0年6月30日(T+2日)公布中签结果。
4、确认认购数量
2020年6月30日(T+2日)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巨星转债的数量,每一中签号码认购10张(1,000.00元)。
(九)中签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应根据2020年6月30日(T+2日)公布的中签结果,确保其资金账户在该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十)放弃认购可转债的处理方式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张,可以不为10张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投资者中签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7月2日(T+4日)刊登的《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十一)清算与交割
网上发行巨星转债的债权登记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
四、中止发行安排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五、包销安排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97,26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可转债发行包销的基数为97,260.00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29,178.00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将与发行人协商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对投资者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2020年6月23日(T-1日)就本次发行在全景网(http://rs.p5w.net)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八、风险揭示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内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募集说明书》。
九、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1、发行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35号
联系电话:0571-81601139
联系人:周思远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0层
联系电话:010-86451024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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