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2020-04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7元(含税)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18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香江控股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0)。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395,781,42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7,517,355.408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江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36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03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7元。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603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603元。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03元。
(5)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纳税要求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6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香江控股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34821006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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