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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 外币先行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后由募集资金等额人民币金额进行置换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0-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3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先行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后由募集资金等额人民币金额进行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方式先行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

  详细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79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888.7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0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56,153,35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9,768,551.4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06,384,798.56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6月12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第198号”《验资报告》。上述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存放在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万元)

  三、使用自有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有效利用公司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转等额人民币资金至一般结算账户。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公司财务制度,公司拟定以下操作流程规定,具体如下:

  (1)募投项目相关采购、施工等合同明确采取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在达到合同付款条件时,由项目建设或物资采购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等方式。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等方式的支付手续。

  (2)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按月编制当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汇总明细表,于次月10日报备保荐代表人。募集资金使用须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流程。

  (3)经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审核后,于次月15日前将以背书转让形式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等额的募集资金从募集资金账户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4)非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到期时,以募集资金支付到期的应付资金。

  (5)支付外币时,将外币使用支付明细表(外币支付按照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金额)抄送保荐代表人备案。

  (6)经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审核后,将通过自有外币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等额的募集资金从募集资金账户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7)公司自有外币不足以支付进口设备采购款项的,将以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按规定程序进行购汇支付。

  (8)公司应该建立专门台账,逐笔记录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信用证、外币支付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支付凭证(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等)、交易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9)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进行现场检查,如发现存在使用及置换不规范现象,公司应积极更正。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方式先行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中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一致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币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币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币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2020年6月23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使用自有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先行支付募集项目资金后由募集资金等额人民币金额进行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在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方式先行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广发证券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使用自有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资金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广发证券对本次聚合顺使用自有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币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广发证券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银行承兑汇票等先行支付募集项目资金后由募集资金等额人民币金额进行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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