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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0-05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6月30日,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华都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都公司”)与中核龙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龙原”)签署了《示范快堆2号机组一体化扩散型氢计采购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物:示范快堆2号机组一体化扩散型氢计项目设备,包括蒸发器出口钠中氢计、蒸发器溢流管钠中氢计、过热器溢流管钠中氢计及钠缓冲罐气中氢计等设备。

  2、合同价格:94,835,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肆佰捌拾叁万伍仟元整)

  3、交货时间:分批交货,2号机组设备交货时间暂定为2022年10月1日前,交货地点为交易对方指定地点;

  4、合同生效时间:该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如果中核龙原在2号机组采购合同生效后一年内未向华都公司发出要求执行2号机组供货的书面通知的,合同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无需向对方承担任何责任。中核龙原在2号机组采购合同生效后一年内未向华都公司发出要求执行2号机组供货的书面通知但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合同的,2号机组采购合同继续有效。此后中核龙原向华都公司发出要求执行2号机组供货的书面通知的,华都公司仍应执行,否则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已于2020年6月30日签署合同并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经核查,中核龙原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华都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在合同生效后,华都公司根据该工程的进度安排交付设备,具体交付进度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履行。此次示范快堆2号机组设备金额约占公司2019年度营业收入的8.75%,公司将按照交货进度生产部件并确认销售收入,预计将增加公司2020-2022年度的销售收入和净利润。

  3、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华都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的情形。

  四、风险提示

  本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存在因不能全部满足生效条件而合同不能生效的风险;存在营业成本受到生产周期内钢材等价格变动的影响,因而使得公司面临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华都公司与中核龙原签署的《示范快堆2号机组一体化扩散型氢计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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