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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账户暨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82            证券简称:蓝帆医疗           公告编号:2020-080

  债券代码:128108            债券简称:蓝帆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5月6日,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Bluesail New Valve Technology HK Limited、山东蓝帆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等设立七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需签署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等。部分募集资金账户开户及签署监管协议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可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710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简称为“蓝帆转债”,债券代码为“128108”。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公开发行了31,440,4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144,040,000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07,810,580.84元。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3-0000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至此,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已经全部开立完成。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1、签署主体

  甲方一: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山东蓝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仅适用于“仅用于年产40亿支PVC健康防护手套项目”,甲方一及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丙方一: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一”)

  丙方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二”,丙方一及丙方二以下合称“丙方”)

  2、主要内容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的资金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中国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监管规定(如适用)。甲乙双方须同时受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所在地的适用法律(与中国法律相违背者除外)所规限。

  (3)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按支取当日乙方挂牌汇率折算)或者募集资金净额(以经甲方一聘请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确认的甲方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为准)的20%的,乙方应当在事后五(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户的支出清单或业务回执。

  (4)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或10前)向甲方出具募集资金专户的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不时通过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甲方行使监督权。

  (6)若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本协议第3条规定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形的,或存在其他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若甲方未能及时行使该权利,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专户注销后的资金余额应及时存入经丙方同意的、甲方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7)丙方作为甲方的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8)丙方任何成员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该成员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9)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对甲方的监督权。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10)本协议正本一式拾(10)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其余正本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由甲方一留作备用。每份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3-00009号)。

  特此公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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