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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203           股票简称:福日电子           公告编号:2020-057

  债券代码:143546           债券简称:18福日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6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53号正祥商务中心2号楼13层大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卞志航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许政声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9年母公司净利润为35,423,678.47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9,251,674.38元,减去本年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542,367.85元,母公司的期末未分配利润为61,132,985.00元。

  2019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4,084,746.34元,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45,812,434.57元,减去本年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542,367.85元,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未分配利润为-5,270,056.08元。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福日电子股东分红规划(2018-2020年)》及《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现金流及整体战略发展的需要,为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进行分红和送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支付公司2019年度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公司关联股东福建福日集团有限公司和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均按照相关规定回避了表决。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度单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三)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四)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五)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获有效通过。其中涉及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福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94,234,189股和间接控股股东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43,677,021股均按照相关规定回避了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亚飞、王凌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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