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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426        证券简称:华鲁恒升        编号:临2020-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一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64.18万元,其中判决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万元,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中的40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1.344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发出时,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象赛瑞”)、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烨晶科技”)以第ZL201110108644.9号、第ZL201010216437.0号发明专利专用权人的身份,诉讼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设计院公司”)、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远东公司”)、尹明大等四被告共同合作实施三聚氰胺项目的工程设计、制造、施工,并共同合作使用加压气相淬冷法工艺方法、组合式换热器及流化床反应器设备,侵犯了原告发明专利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侵权损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3月25日、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4)、《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5)。

  原告金象赛瑞、烨晶科技因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10108644.9)纠纷案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本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宁波远东公司、尹明大(以下简称“四被告”)提起管理权异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异议裁定予以驳回。本公司等四被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粤民辖终446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广东省高院管辖。广东省高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13日、2020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院民事一审判决书(2017)粤民初97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侵犯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号为ZL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产品发明专利权的蜜胺生产系统,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该产品发明专利权的蜜胺生产系统;

  2、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号为ZL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使用该专利方法、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蜜胺产品;

  3、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万元,被告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中的40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800元,由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3440元,被告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8360元。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款项。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418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发出时,该民事一审判决书尚未生效,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维护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对上诉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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