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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浙江交科         公告编号:2020-084

  债券代码:128107         债券简称:交科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江交科”)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发行费用共计23,077.08万元。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宜未超过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4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5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50,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405.66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249,594.34万元。另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费用和发行手续费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151.89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9,442.4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98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并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0年5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3,034.6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可转债发行支付的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费用和发行手续费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151.89万元(不含税)。截至2020年5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42.45万元(不含税)。

  综上所述,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23,077.0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23,077.0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是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置换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6个月;本次置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有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23,077.08万元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浙江交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浙江交科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东兴证券、浙商证券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同时,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东兴证券、浙商证券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同意此次置换方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的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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