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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金融机构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或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国债逆回购)。

  委托理财期限:授权额度可在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滚动使用。

  履行的审议程序: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正常运行和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可以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本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合理利用自有资金,提高自有资金的利用率,节省财务费用,增加公司收益。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高的回报。

  (二)资金来源

  在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前提下部分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委托理财金额

  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投资品种及范围

  为控制风险,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或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国债逆回购)。

  理财产品的受托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权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五)委托理财期限

  自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且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六)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八)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与相关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九)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向各金融机构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单项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投资风险较小,在企业可控范围之内;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购买理财产品的审批与执行程序,确保现金管理事项的有效开展及规范运行,确保理财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委托理财受托方情况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交易对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信托等金融机构,公司董事会将视受托方资产状况严格把关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占公司最近一期未经审计货币资金与其他流动资产总和的65.15%。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形。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节省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好的投资回报。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委托理财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赎回时产生的理财收益在“投资收益”项目中列示。

  四、风险提示

  尽管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主要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产品可能受到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政策风险等多方面的影响。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存储收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正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理财产品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注:本次审议授权的80,000万元理财产品额度尚需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七、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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