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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16    证券简称:国际医学    公告编号:2020-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20年7月3日,公司与陕西世纪新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世纪新元”)签订了《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世纪新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陕西世纪新元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体内容如下:

  一、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发行人(甲方):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陕西世纪新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0年7月3日

  (二)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

  1、认购方式:甲方本次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04,878,048股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含本数),股票面值为1元。双方同意,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拟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2、认购数量: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304,878,048股(含本数)。如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或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乙方以最终核准的股份总数认购。

  (三)认购价格和认购款项支付

  1、认购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认购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3.28元/股。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即本协议项下的认购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认购数量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及发行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调整公式为: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2、认购款项:认购总价款=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总价款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含本数)。

  3、支付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乙方应按照甲方发出的认购款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支付时间一次性将全部认购款项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限售期

  1、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乙方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锁定36个月,在此期间不得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乙方由于甲方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甲方股票,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2、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和甲方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锁定事宜。

  3、上述约定的限售期届满后,乙方所认购股份的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要求办理。

  (五)违约责任

  1、除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的,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因索赔发生的合理费用)。

  2、乙方延迟支付认购款项的,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认购总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3、协议生效前,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能顺利通过审核,甲方根据监管审核政策调整或取消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不视为违约。如募集资金进行调减的,乙方应按照调减后的金额进行认购。

  4、如因资本市场变化、公司发展战略调整等因素影响导致甲方不宜继续实施本次发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甲方可以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六)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协议签署后,因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而导致协议未生效的,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2、协议应于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履行完毕。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协议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完毕的,过错方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双方同意,协议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

  (1)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

  (2)协议约定的任一生效条件未成就的;

  (3)协议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协议;

  (4)协议双方在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已完全履行完毕;

  (5)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1)、(2)项约定情形或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协议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终止后的后续事宜处理,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乙方因其自身原因提出终止协议或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协议终止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备查文件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世纪新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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