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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92        证券简称:万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0-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18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核准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36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8.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81,5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39,220,000.00元和其他相关发行费用24,431,9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317,848,100.00元。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容诚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由其出具容诚验字【2020】518Z001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万泰沧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沧海”)、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海沧支行”)于2020年7月6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1”),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万泰凯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凯瑞”)、国金证券与工行海沧支行于2020年7月6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2”,与“《四方监管协议》1”合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万泰沧海、国金证券与工行海沧支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1内容

  甲方1: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

  甲方2:厦门万泰沧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00026029200218702,截至2020年7月6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宫颈癌疫苗质量体系提升及国际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1、甲方2、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蕾、朱国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万泰凯瑞、国金证券与工行海沧支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2内容

  甲方1: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

  甲方2:厦门万泰凯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合称为“甲方” )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00026029200218826,截至2020年7月6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化学发光试剂制造系统自动化技术改造及国际化认证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1、甲方2、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蕾、朱国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报备文件

  1、《与厦门万泰沧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与厦门万泰凯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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