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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延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33        证券简称:三维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境况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三维联合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热电”)提供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年借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向联合热电收取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率随基准利率的变动进行调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向联合热电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联合热电提供36,054,328.19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即以土地房产出资置换原有货币资金投入的金额),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年借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向联合热电收取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率随基准利率的变动进行调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向联合热电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人民币3,669.18万元。

  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2019年2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2019-009)。

  鉴于上述财务资助已经到期,为满足联合热电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求,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延长对联合热电的财务资助,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延期事项概述

  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延期主要是为满足联合热电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求,公司将根据实际财务资助金额及期限,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向联合热电收取资金占用费,按季付息到期还本。

  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办理与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相关的协议签署、财务资助款项的支付以及签署未尽事项的补充协议等相关事项。公司持有联合热电51%的股份,联合热电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联合热电财务活动均由公司控制,资助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延期18个月,即延期至2021年12月30日。本次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财务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三维联合热电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沿海工业城兴港大道13号

  4、法定代表人:陈晓宇

  5、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6、成立时间:2017年11月06日

  7、经营范围:供电服务、蒸汽供应、热水生产、热力材料供应、热力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股权;郭建军持有20%股权;徐世哲持有15%股权;陈建省持有14%股权

  9、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  元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和文件于2020 年7月6日以电话、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20年7月10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叶继跃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延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延期的议案》。

  四、董事会意见

  联合热电是公司持有51%股权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各方面均拥有充分的控制力。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延长对联合热电的财务资助一方面是为了满足联合热电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求的同时降低联合热电的财务成本;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降低公司的整体融资成本。此外,资金使用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向联合热电收取,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公司会在提供资助款的同时,加强对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控制资金风险,保护公司资金安全。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延长对控股子公司联合热电的财务资助,有利于促进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降低公司整体财务费用;资金使用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向联合热电收取,定价公允;且公司有能力控制其经营管理风险和财务风险。该事项交易公平、合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延长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助。

  六、监事会意见

  本次财务资助延期有利于控股子公司的资金筹措和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联合热电提供的不超过8,000万元财务资助延期18个月。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向联合热电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人民币4169.18万元,除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外,公司没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特此公告。

  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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