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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17          证券简称:荣安地产          公告编号:2020-054

  债券代码:112262          债券简称:15荣安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璟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拟为参股项目公司宁波市赫江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2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有关事项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璟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悦企管”)与雅戈尔置业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宝龙星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拟共同开发宁波海曙区后孙地段五江口区块地块,宁波市赫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江置业”)为开发该地块的项目公司。根据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完成后,“璟悦企管”将持有“赫江置业”25%的股权。

  因项目开发需要,各股东方拟按出资比例以同等条件对“赫江置业”提供财务资助,“璟悦企管”拟按实际出资比例向“赫江置业”提供总额不超过120,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

  财务资助对象:宁波市赫江置业有限公司

  资金用途: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及运营费用。

  财务资助的期限:自签订财务资助协议之日起至“赫江置业”在扣除项目发展资金及运营费用后有结余资金归还借款时。

  财务资助利率:根据项目公司有权机构决议确定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2020年7月10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宁波市赫江置业有限公司

  (二)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三)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755号566室

  (四)注册资金:伍佰万元整

  (五)法定代表人:钱平

  (六)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园林绿化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物业管理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

  (七)控股股东:宁波雅戈尔西城置业有限公司

  (八)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完成后,雅戈尔置业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宝龙星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波璟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通过宁波雅戈尔西城置业有限公司持有“赫江置业”的25%股权,“赫江置业”为联营企业,无实际控制人。

  (九)关联关系:“赫江置业”为公司间接参股公司,非关联方,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十)“赫江置业”最近一期财务数据(单位:万元):截至2020年4月30日,总资产4,014,238,802.36元,总负债4,041,384,976.52.00元,净资产-27,146,174.16元。2020年1-4月实现营业收入0.00元,利润总额-1,331,982.78元,净利润-400,573.80元。

  (十一)项目概况:“赫江置业”开发的宁波海曙区后孙地段五江口区块地块土地面积191,179平方米,容积率为2.5,该地块位于宁波海曙区后孙地段,东至机场路防护绿地,南至新星路-望童北路-范江岸西路,西至规划道路,北至姚江西路。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周边居住氛围浓厚,生活配套便利,预计能取得较好的投资收益。

  (十二)信用等级状况:信用状况良好。

  (十三)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无

  三、风险防控措施

  本次财务资助为公司与合作方按权益比例向合作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符合房地产项目开发惯例。“赫江置业”的重大事项需经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共同商议后决策,同时公司将委派相关人员至“赫江置业”,进行财务、经营方面的有效管控,保证资金安全。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赫江置业”提供的财务资助,主要用于项目开发及运营费用,以满足合作项目开发的资金需要,有利于加快项目的开发进程,使项目顺利完工并销售。“赫江置业”的其它股东方亦按出资比例以同等条件对其进行资助,因此,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有助于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加快开发进度,且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

  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合作项目开发的资金需要,有利于加快项目的开发进程,且项目本身预计盈利能力较强,具有较好的偿付能力。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止本议案审议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包括本次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累计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余额为267,656.7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92%。

  公司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逾期的情况。

  特此公告。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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