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0-06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9日、2019年6月14日、2019年6月26日、2019年8月15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4)、《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3)、《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91),披露了因债务逾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四川省分公司”)凭公证机关的执行证书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长城四川省分公司与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重组债务本金为人民币15000.00万元,公司应按照《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同时,长城四川省分公司与升达集团、江昌政、陈德珍还签订了《连带保证合同》,与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上述合同约定为主债务提供质押和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018年7月5日,该《债务重组协议》项下利息已逾期。长城四川省分公司凭公证机关的执行证书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成都中院责令被执行人江昌政、陈德珍、升达集团、升达林业向长城四川省分公司:1、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执行人江昌政、陈德珍、升达集团、升达林业共同承担。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9)川01执恢170号之二】,具体情况如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8)川国公证执字第259号抗行证书,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陈徳珍案。执行标的139,587,800.57元。
执行中査明:被执行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省榆林市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51%的股权、持有的陕西省榆林市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51%的股权、持有的陕西省榆林市榆林金源物流有限公司51%的股权已向本案申请执行人设置股权质押,并办理质押手续。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以(2018)川01执1691号、1691-1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股权进行了首冻结。
本院于2019年05月27日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四川信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2019年07月10日,四川信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川信评报字(2019)第50号估价报告,确认:被执行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般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省榆林市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51%的股权评佔价为6073.37万元;以川信评报字(2019)第51号估价报告,确认:被执行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省榆林市榆林金源物流有限公司51%的股权,评估价为-184.02万元;以川信评报字(2019)第49号估价报告,确认:被执行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省榆林市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51%的股权评估价为14663.06万元。
又査明,本案被执行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收购,取得了陕西省榆林市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陕西省榆林市榆林金源物流有限公司、陕西省榆林市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剩余49%的股权。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以(2019)川01执恢170号、1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上述被执行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省榆林市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陕西省榆林市榆林金源物流有限公司、陕西省榆林市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剩余49%的股权进行了首冻结。
还査明,四川信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川信评报字(2019)第49号、50号、51号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2019年5月31日至2020年05月30日。经四川信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书面说明:川信评报字(2019)第49号、50号、51号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期限可以延长两个月,即上述三份评估报告的使用期限可延长至2020年07月31日。
2020年07月0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拍卖被执行人上述股权。第一次起拍价为评估价的70%。因被执行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省榆林市榆林金源物流有限公司股权的评估价为负值,将形成“无益拍卖”,但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继续进行拍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对其财产进行价格评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当处置其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省榆林市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二、拍卖被执行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省榆林市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三、拍卖被执行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省榆林市榆林金源物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长城四川省分公司将于2020年8月10日10:00时起至2020年8月11日10:00时止(如发生自动延时的,截止时间以延长后的结束时间为准)在阿里巴巴集团资产交易网络平台(网址http://zc-paimai.taobao.com)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公开挂牌竞价。截止至2020年4月30日,长城四川省分公司拥有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总额224,678,197.33元。其中:本金135,000,000.00元、利息4,534,125.00元、复利1,295,639.89元、违约金46,442,182.44元、罚息37,406,250.00元。
公司正在与长城四川省分公司积极协商,力争尽快妥善解决,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对成都中院的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即对包括依据三份逾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对榆林金源51%股权、米脂绿源51%股权、金源物流51%股权进行拍卖定价,及对榆林金源49%股权、米脂绿源49%股权、金源物流49%股权未经司法评估而进行拍卖定价等事宜提出执行异议。
榆林金源、米脂绿源及金源物流三家公司属于上市公司核心资产,如若其股权被司法强制拍卖,将导致公司无可运营资产,同时也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目前影响金额无法准确判断,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2019)川01执恢170号之二】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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