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62
债券代码:128087 债券简称:孚日转债
本公司及董监高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7月20日下午2:30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9:15-15:00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肖茂昌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0,692,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08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9,538,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75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54,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4%。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54,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二○一九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259,755,0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3%;927,62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8%;10,1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 41,297,6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798%;927,62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963%;10,100股弃权。
(二)《二○一九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259,755,1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3%;927,62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8%;10,0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297,7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00%;927,62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963%;10,000股弃权。
(三)《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259,755,0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3%;927,62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8%;10,1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297,6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798%;927,62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963%;10,100股弃权。
(四)《2019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为:259,765.0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41%;927,62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8%;1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307,6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034%;927,62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963%;100股弃权。
(五)《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260,323,31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3%;369,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7%; 1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865,87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51%;369,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46%; 100股弃权。
(六)《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59,807,0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02%;885,62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7%;1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349,6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029%; 885,62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969%;100股弃权。
(七)《关于公司对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59,857,0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94%;835,72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6%;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399,6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213%; 835,72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87%;0股弃权。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颜飞律师、张潆文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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