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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2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6月12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74,964,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6,492,08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额。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8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8 元。

  (4)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具体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5-3921231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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