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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36证券简称:新宏泽公告编号:2020-06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宏泽”)于2020年7月22日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潮州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51民辖终3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20年4月,公司就莫源、六颖康、第三人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向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该案件于2020年4月底获法院受理,受理法院已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2020)粤5102民初544号】等材料。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

  2020年6月,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向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已受理公司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同时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0)粤5102民初544号之二】。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

  二、进展情况

  目前该诉讼正处于管辖权异议裁定阶段,莫源、六颖康与公司、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纪元公司”)不服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20)粵5102民初54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依据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该案侵权直接结果发生地为联通纪元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应由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公司作为该诉讼案第三人联通纪元公司的股东,向莫源、六颖康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公司印章以及赔偿商誉减值损失,依据“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的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应该由联通纪元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依法撒销原审裁定,将该诉讼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潮州中院认为:

  2020年3月以来,莫源、六颖康封锁何晓丽的办公室和何晓丽存放联通纪元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网银U盾的保险柜,并登报声明联通纪元公司印章遗失,重新雕刻联通纪元公司相关章并自行保管。莫源、六颖康的侵权行为致使新宏泽公司无法取得、使用联通纪元公司的印章,篡夺了新宏泽公司对联通纪元公司的控制权、决策权、经营权、管理权,造成新宏泽公司蒙受商誉减值损失等。因此,根据新宏泽公司上述起诉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评判,本案应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侵权责任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其次,本案双方系因履行涉案协议过程中产生与该协议相关的纠纷。涉案协议中约定,凡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涉案协议载明的签订地为深圳市龙华区,是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且上述协议管辖条款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应认定该协议的约定管辖为合法有效。因此,本案应由双方协议约定的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已分别立案受理与涉案协议相关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因此,本案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既方便法院审理和合理使用司法资源、方便当事人诉讼,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统一裁判标准、全面化解双方纷争。综上,莫源、六颖康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20)粤5102民初544号之二民事裁定;

  2、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在诉讼审结之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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