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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厦门市建潘集团有限公司、温建怀、潘孝贞签署 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80         证券简称:金牌厨柜         公告编号:2020-072

  债券代码:113553         债券简称:金牌转债

  转股代码:191553         转股简称:金牌转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建潘集团有限公司、温建怀先生、潘孝贞先生于2020年7月23日在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签署了《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建潘集团有限公司、温建怀、潘孝贞之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一)甲方(发行人):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一)乙方(认购人):包括:

  乙方一:厦门市建潘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二:温建怀

  乙方三:潘孝贞

  (三)协议签订时间:2020年7月23日

  二、认购方式、认购数量

  本次发行采取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乙方为甲方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具体发行对象,包括乙方一、乙方二和乙方三。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以现金形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乙方本次认购数量为6,997,797股,其中,乙方一本次认购数量为4,826,522股,乙方二本次认购数量为1,302,765股,乙方三本次认购数量为868,510股。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乙方本次认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金额和数量因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由发行人进行主动调整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乙方的股票认购数量和金额相应予以调整;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各自认购的数量亦按照前述确定的各自认购数量占乙方本次认购数量的比例进行相应调整。双方确认本次认购股票的最终数量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股数确定。

  三、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0年7月24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40.8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前述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不含定价基准日)。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下述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四、锁定期

  乙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为18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乙方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乙方取得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五、支付方式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乙方应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缴款通知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毕,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等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方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乙方支付全部认购款后,甲方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向乙方发出股票认购确认通知,认购确认通知应当载明乙方认购股票数量及认购金额。认购确认通知一经送达,即视为乙方完成了认购股票对价的支付义务。

  六、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关联股东须依法回避表决);

  3、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4、本次发行获得其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批准或同意(若需)。

  七、违约责任条款

  除不可抗力因素或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陈述、承诺、保证,或者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陈述、承诺、保证与事实不符或有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或者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不能生效或不能履行或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根据另一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及/或承担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另一方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强制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等)。

  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特此公告。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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