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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Tan Kim Chwee、殷洪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法定程序。本次交易最终价格参考评估机构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12月31日的评估报告对标的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价值评估结果962,900.00万元人民币,并经公司与交易对手协商一致同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我们同意公司与Tan Kim Chwee、殷洪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二、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就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是为了规避人民币汇率波动带来的外汇风险,有效控制外汇风险带来的成本不确定性,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加强外汇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

  独立董事:     卢建凯          唐长江         郑海英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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