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董事会召开前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2、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方案各项内容设置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4、公司审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制定《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制定的《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稳定和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和效益;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保证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制定《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规划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担保的质押物。上述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该事项构成关联担保,该关联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涛 韩玲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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