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西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自立”)与广东自立环保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日常业务范围,符合江西自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定价公允、合理,充分保证了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支持控股子公司的投资建设发展,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考虑了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提供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大安、张陶勇、黄纪法、宋深海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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